(2021年6月21日發布,2023年8月11日第一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建立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的要求,推進期貨交易者信用風險信息(以下簡稱信用風險信息)的交換與共享,防范和降低期貨交易者的信用風險,保障信用風險信息的準確、安全和正當使用,實現信用記錄的電子化儲存,加快期貨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在自律服務系統中建立交易者信用風險管理模塊,并負責信用風險管理模塊(以下簡稱風險模塊)的運行和管理。
第三條 期貨公司及其資產管理公司、風險管理公司(以下統稱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完整、準確、及時地報送與其有業務關系的交易者、交易者及交易對手方等(以下統稱交易者)的信用風險信息。如發生報送信息與現有情形存在差異的情況,報送信息的經營機構應及時更正。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的信用風險信息包括:
(一)在經營機構認為非本公司責任的情況下,交易者穿倉或者違約款項超過1000元的信用風險信息:
一是交易者自穿倉發生之日起逾20日部分歸還穿倉款項的;
二是交易者自穿倉發生之日起逾20日仍未歸還穿倉款項的;
三是交易者穿倉或者違約發生后,經營機構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訴訟、仲裁并得到支持,但交易者仍拒不還款的。
交易者與經營機構達成還款協議的,經營機構可延后至其未按照承諾期限還款時報送,并自行對協商過程及內容留痕存檔。交易者穿倉或者違約款項不超過1000元人民幣的信用風險信息,經營機構可自行決定是否報送。
(二)交易者在經營機構的賬戶、資產被有權機關凍結或者查封等的信息;
(三)期貨交易場所和期貨結算機構對交易者違規行為進行處理的信息;
(四)交易者被有權機關采取行政、刑事處罰的信息;
(五)交易者違規開展以本公司、關聯公司或者一致行動人股票為標的的場外衍生品業務的信息;
(六)交易者作為配資公司、薦股平臺、點對點網絡借貸(P2P)平臺、違規互聯網金融平臺等主體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的信息;
(七)經營機構認為其他需要上報的對交易者信用產生影響的信息。
但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有權機關明確要求保密的信用風險信息除外。
第五條 風險模塊提供的信用風險信息僅作為經營機構判斷期貨交易者信用狀況的參考依據。
第六條 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在工作中知悉的信用風險信息保密。
第二章 信息報送
第七條 信用風險信息報送采取網上填報方式進行,經營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間內登錄協會網站(www.cfachina.org)自律服務系統,在自律監察管理的風險模塊中填報電子材料或者更新。
第八條 經營機構報送非本公司責任情況下交易者穿倉或者違約款項未歸還信用風險信息的,應當在交易者逾期20日之后的5日內申報,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易者開戶材料或者相關身份信息;
(二)期貨交易結算報告或者違約損失計算單;
(三)經營機構認為需要提交與確認造成穿倉或違約款項糾紛有關的其他證據。
第九條 經營機構報送交易者賬戶、資產被有權機關凍結或者查封信息的,經營機構應當在辦理凍結或者查封之后的5日內申報,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易者開戶材料或者相關身份信息;
(二)凍結或者查封的裁定書或者協助執行通知書;
(三)經營機構認為需要提交的與凍結或者查封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經營機構報送期貨交易場所和期貨結算機構對交易者違規行為進行處理的信息的,應當在收到期貨交易場所和期貨結算機構處理決定文書之后的5日內申報,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易者開戶材料或者相關身份信息;
(二)期貨交易場所和期貨結算機構對交易者違規行為進行處理的決定文書。
第十一條 經營機構報送交易者被有權機關采取行政、刑事處罰信息的,應當在知悉有關情況之后的5日內申報,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易者開戶材料或者相關身份信息;
(二)交易者被采取行政或者刑事處罰的法律文書。
第十二條 經營機構報送交易者違規開展以本公司、關聯公司或者一致行動人股票為標的的場外衍生品業務信息的,應當在知悉有關情況之后的5日內申報,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易者開戶材料或者相關身份信息;
(二)經營機構認為需要提交的可以證明交易者違規開展以本公司、關聯公司或者一致行動人股票為標的的場外衍生品業務的材料。
第十三條 經營機構報送交易者作為配資公司、薦股平臺、點對點網絡借貸(P2P)平臺、違規互聯網金融平臺等主體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的信息的,應當在知悉有關情況之后的5日內申報,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易者開戶材料或者相關身份信息;
(二)經營機構認為需要提交的可以證明交易者作為配資公司、薦股平臺、點對點網絡借貸(P2P)平臺、違規互聯網金融平臺等主體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的材料。
第十四條 經營機構在自律服務系統中填報信用風險信息和提交電子材料時,應當遵守以下程序:
(一)在風險模塊中填報信息;
(二)將與填報信息有關的材料,掃描并上傳至風險模塊,每個文件大小不超過5MB;
(三)將加蓋公章的《期貨交易者信用風險信息表》掃描上傳至風險模塊。
第十五條 經營機構應當根據交易者的還款情況、訴訟或者仲裁結果等信息的變化,及時按照規定程序對報送的信用風險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六條 協會有權對經營機構報送的信用風險信息進行審核,并督促經營機構對報送的信用風險信息進行修改、補充、更新等操作。
第三章 信息查詢及異議處理
第十七條 經營機構可憑借用戶名和密碼,登陸協會網站(www.cfachina.org)的自律服務系統,根據交易者姓名或者名稱及證件號碼,查詢信用風險信息。
第十八條 經營機構應當為自身經營目的查詢和使用風險模塊中的信用風險信息,不得用于經營機構正當經營目的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第十九條 交易者要求與其有業務關系的經營機構查詢本人(本機構)信用風險信息的,該經營機構不得拒絕交易者的要求,并應將查詢到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地告知交易者。
第二十條 交易者向協會申請查詢本人(本機構)信用風險信息的,應當提交《期貨交易者信用風險信息查詢申請表》及交易者本人(本機構)身份證明材料。協會對交易者身份確認后,將查詢所得信息于10日內回復交易者。
第二十一條 交易者認為風險模塊披露的本人(本機構)的信用風險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可以向報送此信用風險信息的經營機構提出異議,要求予以更正。
第二十二條 經營機構對交易者的異議及其理由審查后,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審查確有必要更正的,應當在收到異議5日內予以更正;
(二)經審查無須更正而交易者仍持有異議的,可以對異議信息不作修改,并向協會提交《期貨交易者信息異議處理信息登記表》。
第二十三條 經營機構經審查認為無須更正,而交易者仍有異議的,交易者可以向協會提交表明其身份的證明材料和有關說明材料,材料應當載明其所持異議內容,經本人(本機構)簽字或者蓋章后,遞交協會。
協會在收到交易者異議材料且對交易者身份進行確認后,在風險模塊中標明存在異議的相應理由并告知交易者。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信用風險信息在交易者歸還全部穿倉或違約款項30日后不再接受經營機構查詢。
本辦法第四條中除第一款外規定的信用風險信息在對其違法失信行為處理決定執行完畢三年后不再接受經營機構查詢。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條 經營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將信用風險信息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披露和泄露,但有權機關要求協助或本規則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條 經營機構應當指定專人妥善使用和保管本公司登錄風險模塊的用戶名和密碼,負責填寫、更新、查詢信用風險信息的工作人員應當對使用記錄進行留痕。
第二十七條 協會、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在風險模塊中知悉的信用風險信息保密。
第二十八條 協會將不定期對經營機構的信用風險信息報送、更新、異議處理、保密等情況開展現場或者非現場檢查,經營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經營機構報送交易者信用風險信息,應事先通過合同等具有法律效應的協議文書告知信息權利人并征得信息權利人同意。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則中所指“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則規定的,協會有權責令其改正,或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其批評警示、紀律懲戒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于2021年5月8日經第五屆理事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6月21日起施行。2010年1月27日發布的《期貨投資者信用風險信息共享管理辦法(試行)》和《期貨投資者信用風險信息共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