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期貨風險管理公司(以下簡稱風險管理公司)的風險管控,促進風險管理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范風險、穩健發展,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公司業務試點指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風險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有關規定,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計算風險控制指標,編制風險控制指標報表。
第三條 協會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在征求行業意見的基礎上對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及計算要求進行動態調整,并為調整事項的實施作出過渡性安排。
對于未規定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及計算要求的新產品、新業務,風險管理公司在投資該產品或者開展該業務前,應當按照規定事先向協會報告,協會根據風險管理公司新產品、新業務的特點和風險狀況,在征求行業意見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及計算要求。
第四條 協會可以根據風險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內控水平和風險控制情況,對不同風險管理公司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和計算要求,以及某項業務的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進行動態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協會另行制定。
第五條 風險管理公司應當建立與風險控制指標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度,建立動態的風險監控和資本補充機制,確保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標準。
第六條 風險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壓力測試機制,及時根據市場變化情況、業務發展和監管要求,對公司風險控制指標進行壓力測試。
壓力測試結果顯示潛在風險超過風險管理公司自身承受能力范圍的,風險管理公司應采取措施,及時補充資本或控制業務規模,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范圍內。
第七條 協會對風險管理公司風險控制指標是否符合標準,對風險管理公司編制、報送風險控制指標報表相關活動實施自律管理,并接受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及計算要求
第八條 風險管理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一)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億元;
(二)風險覆蓋率不得低于100%;
(三)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四)流動性覆蓋率不得低于100%;
其中:
風險覆蓋率=凈資本/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100%;
流動性覆蓋率=優質流動性資產/未來30日現金凈流出×100%。
第九條 風險管理公司經營期現類業務、場外衍生品業務、做市業務及協會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業務,應當符合協會對各項業務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具體標準由協會另行制定。
第十條 協會對各項風險控制指標設置預警標準,對于規定“不得低于”一定標準的風險控制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
第十一條 風險管理公司凈資本由核心凈資本和附屬凈資本構成。其中:
核心凈資本=凈資產-優先股及永續次級債等-資產項目的風險調整-或有負債的風險調整-/+協會認定或核準的其他調整項目。
附屬凈資本=長期次級債×規定比例-/+協會認定或核準的其他調整項目。
附屬凈資本不得超過核心凈資本。
第十二條 風險管理公司借入的次級債、向股東或關聯企業借入有次級債務性質的長期借款以及其他清償順序在普通債之后的債務,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計入附屬凈資本。
風險管理公司不得互相持有次級債務。
第十三條 風險管理公司風險資本準備是指風險管理公司在開展各項業務過程中,因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可能引起的非預期損失所需要的資本。協會可以根據特定產品或業務的風險特征,以及監督檢查結果,要求風險管理公司計算特定風險資本準備。
風險管理公司應當建立風險資本準備與凈資本的對應關系,確保風險資本準備有對應的凈資本支撐。
第十四條 風險管理公司計算風險控制指標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確認預計負債。
第十五條 風險管理公司應當根據期末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等或有事項的性質、涉及金額、形成原因、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進行會計處理,在計算風險控制指標時計入或有負債,并在風險控制指標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第十六條 風險管理公司應加強自主風險管理意識,可以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在符合協會規定標準的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第三章 編制和報送
第十七條 設有子公司的風險管理公司應當區分子公司的類型,按照規定編制風險控制指標報表。
風險管理公司設有從事風險管理業務的境內子公司的,應當以風險管理公司及其控股的從事風險管理業務的境內子公司的合并數據為基礎,編制風險控制指標報表,不包括其他境內子公司、所有境外子公司;未設有從事風險管理業務的境內子公司的,應當以風險管理公司數據為基礎,編制風險控制指標報表。
協會可以根據自律管理的需要,調整風險管理公司編制風險控制指標報表的數據口徑。
第十八條 風險管理公司應當在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月度風險控制指標報表,同時抄報期貨公司。
協會可以根據自律管理的需要及行業發展情況,調整風險控制指標報表的編制及報送要求,或要求風險管理公司提高風險控制指標報表的報送頻率。
第十九條 風險管理公司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風險管理負責人應當對風險控制指標報表簽署確認意見,保證風險控制指標報表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對風險控制指標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說明意見和理由,并向協會報告。
簽署確認意見的形式包括紙質或電子形式。
第二十條 風險管理公司應當保留風險控制指標報表,相關人員簽署的確認意見,以及編制報表的原始材料和數據,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一條 風險管理公司應當每半年向期貨公司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的具體情況和達標情況,該報告應當經風險管理公司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 凈資本、風險覆蓋率指標與上月相比發生20%及以上不利變化時,風險管理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期貨公司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原因。
第二十三條 風險管理公司風險控制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應當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交書面報告;風險管理公司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應當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1個工作日向協會提交書面報告。風險管理公司應當在報告中詳細說明原因、對風險管理公司的影響、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并同時抄報期貨公司。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四條 協會可以對風險管理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的計算過程及計算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自律檢查。
協會可以根據自律管理的需要,要求風險管理公司聘請經財政部、證監會備案的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風險控制指標報表進行專項審計。
第二十五條 風險管理公司未按照協會要求報送風險控制指標報表,或者風險控制指標報表存在錯報、漏報、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等情況,影響協會對風險管理公司風險狀況判斷的,協會可以要求風險管理公司限期報送或補充更正,并可視情節輕重,對風險管理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作出批評警示、紀律懲戒等自律管理措施。
風險管理公司未在限期內報送或者補充更正的,協會可以認定其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
第二十六條 風險管理公司的風險控制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進入風險預警期。風險預警期內,協會可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風險管理公司制定風險控制指標改善方案,并定期對風險控制指標改善情況進行書面報告;
(二)要求風險管理公司開展可能導致風險控制指標發生10%及以上不利變化的業務時,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向協會報送臨時報告,說明有關業務對風險控制指標的影響;
(三)要求風險管理公司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頻率,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四)要求期貨公司強化對風險管理公司的風險管控,督促風險管理公司采取控制業務規模等相應措施控制風險,改善風險控制指標。
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公司未能有效履行相關要求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對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采取批評警示措施。
第二十七條 進入風險預警期的風險管理公司,其風險控制指標優于預警標準并連續保持3個月的,風險預警期結束。
第二十八條 風險管理公司風險控制指標最近12個月內,累計6個月度達到預警標準的,協會可以對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采取紀律懲戒措施。
第二十九條 風險管理公司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應當限期整改,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整改計劃,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風險管理公司未按時報送整改計劃的,不得新增業務。
整改期間,風險管理公司不得新增備案。
第三十條 風險管理公司整改后,應當向協會報告,經協會驗收符合有關風險控制指標標準的,協會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一條 風險管理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采取紀律懲戒措施,暫停或取消風險管理公司部分或全部備案業務。
第三十二條 風險管理公司風險控制指標連續6個月無法符合規定標準的,協會可以取消風險管理公司設立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期貨風險管理公司風險控制指標計算說明(試行)》及其附件是本辦法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協會制定并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風險管理公司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第八條規定標準的,給予24個月的過渡期。自本辦法施行后第13個月,風險管理公司各項風險控制指標達到規定標準的比例應當不低于80%。過渡期內,風險管理公司應按要求報送風險控制指標報表,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第八條規定標準的,應當自主整改,整改期間不得新增備案。
過渡期屆滿后,風險管理公司仍未能滿足本辦法規定的,協會按照本辦法采取相應自律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