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30日發布,2011年2月18日修訂,2017年3月9日第二次修訂,2020年8月10日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紀律懲戒程序,保障協會依法實施自律管理職責,維護協會會員和期貨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協會對會員和從業人員違反協會自律規則的行為給予紀律懲戒的,依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條 協會理事會設立自律監察委員會和申訴委員會,分別由不同人員組成。自律監察委員會根據協會自律監察部門的調查結果作出紀律懲戒決定,申訴委員會負責受理、審查被懲戒的會員和從業人員的申訴。
第四條 案件調查人員、自律監察委員會委員、申訴委員會委員、聽證員、聽證會書記員等參與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受調查、受懲戒的會員或者從業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
是否回避,由協會在收到回避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回避決定作出前,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
第五條 協會實施紀律懲戒,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嚴格執行協會的有關規定,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
第六條 協會作出的立案通知、紀律懲戒意見告知書、紀律懲戒決定、審議決定等文書,可以通過郵寄、委托相關會員單位協助、電子送達、協會網站公告等多種方式送達。
采用郵寄方式送達的,以郵件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經當事人同意,還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送達方式。當事人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并確認接收文書的傳真號、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微信號等電子送達地址。采用電子送達方式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到達當事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采用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應記錄傳真發送和接收號碼、電子郵件發送和接收郵箱、發送時間、送達文書名稱,并打印傳真發送確認單、電子郵件發送成功網頁,存檔備查。
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達的,應記錄收發手機號碼、收發微信號、發送時間、送達文書名稱,并將短信、微信等送達內容拍攝照片,存檔備查。
通過郵寄、委托相關會員單位協助、電子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采用協會網站公告方式送達。以協會網站公告方式送達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個自然日即視為送達。
第二章 適用情形
第七條 協會對會員、從業人員違反協會自律規則的行為給予紀律懲戒的,應當綜合考量違規行為的以下情節:
(一)當事人違反協會自律規則的主觀狀態屬于故意或者過失;
(二)當事人的違規行為造成的損失及影響;
(三)當事人因違規行為牟取利益的金額;
(四)當事人在一定時期內的違規次數;
(五)當事人同一違規行為的持續時間;
(六)當事人的違規行為被相關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查處的情況;
(七)其他需要考量的情節。
第八條 會員、從業人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可以酌情對其從輕、減輕或者免于給予紀律懲戒:
(一)積極配合協會調查;
(二)積極采取相關補救和改正措施;
(三)自查發現并主動報告;
(四)當事人已履行達成的和解或者調解協議;
(五)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會員、從業人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可以酌情對其從重給予紀律懲戒:
(一)同一類型違規行為,最近12個月曾被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二)同一類型違規行為,最近12個月曾被自律組織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三)拒不配合、阻礙或者破壞調查;
(四)對參與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以及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有關人員進行騷擾、辱罵、恐嚇、打擊報復或者陷害的;
(五)拒不整改或者敷衍整改、虛假整改的;
(六)提供虛假材料、故意毀滅或者偽造證據的;
(七)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立案
第十條 協會會員、從業人員涉嫌違規案件的線索來源包括:
(一)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
(二)協會自律檢查中發現;
(三)投訴、舉報(已被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受理的除外);
(四)會員自查中發現;
(五)其他渠道。
第十一條 協會自律監察部門負責對涉嫌違規案件的線索進行初步核實:
(一)有關部門移交的,應當有移交部門書面移交手續及相關材料;
(二)協會自律檢查中發現的,應當有事實確認書及相關證據材料;
(三)投訴、舉報的,應當有負責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提供的書面材料;
(四)會員自查中發現的,應當有會員的書面自查報告及相關調查材料;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二條 協會自律監察部門對違規線索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議,提交協會會長辦公會決定。
第十三條 決定立案的,在會長辦公會通過后10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發出書面立案通知,立案通知中應當載明立案調查的原因、依據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立案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申辯意見。
書面申辯意見應當針對被調查的行為或者存在的問題陳述事實、說明理由,并就是否存在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于給予紀律懲戒的情節作出說明。涉及投訴事項的,還應就是否與投訴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和是否作出相應的賠償作出說明。
第十五條 當事人在申辯過程中應當承擔主要舉證責任,就其申辯意見中提出的主張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并在其提供的申辯意見及證據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在申辯期限內不行使申辯權的視為放棄申辯。放棄申辯可能導致的對當事人不利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第四章 調查
第十六條 開展案件調查由協會自律監察部門負責并成立調查組。調查組至少由兩名調查人員組成,必要時相關業務部門應當派員加入調查組共同開展調查工作。
第十七條 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涉嫌違規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二)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報送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三)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相關文件和資料;
(四)調查需要的其他措施。
在必要情況下,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鑒定機構、公證機構、外部專家等協助調查。
第十八條 調查組需要進行現場調查的,調查人員應當出示協會公函及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現場詢問應當至少由兩名調查人員在場并制作詢問筆錄,被詢問人和調查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字確認。同一被詢問人就同一問題表述前后不一致的,應當作出解釋并提供客觀證據。
調查人員復制相關文件和資料的,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復制件上簽字或者蓋章。
第十九條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發生以下事由的,可以中止調查:
(一)調查涉及的事項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尚未出具審理結果的;
(二)被調查的當事人書面申請,承諾在協會認可的期限內糾正涉嫌違規行為,賠償有關投資者損失,消除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
(三)其他導致調查無法進行的事由。
發生上述事由的,由協會會長辦公會批準決定中止調查。上述事由消失后,經協會領導批準可恢復調查。
第二十條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發生以下事由的,由協會會長辦公會批準決定可以終止調查:
(一)被調查的會員終止運營;
(二)被調查的從業人員死亡;
(三)被調查的當事人履行根據第十九條第(二)項作出的承諾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被調查的當事人未按照本條第(三)項履行承諾的,應當經協會領導批準恢復調查。
第二十一條 案件調查結束后,調查組應當于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報告,載明被調查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經調查核實的事實及證據情況并提出處理建議及依據。
第二十二條 協會自律監察部門將調查報告提交會長辦公會審議,由會長辦公會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未發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相關自律規則,予以結案;
(二)違規行為超過二年的(從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規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不予紀律懲戒,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相關自律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涉嫌違反相關自律規則,符合《中國期貨業協會批評警示程序》規定情形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四)涉嫌違反相關自律規則,符合本規則第二章規定的紀律懲戒情形的,提交自律監察委員會討論處理;
(五)涉嫌違法違規,需要中國證監會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五章 紀律懲戒決定
第二十三條 自律監察委員會通過對調查報告、當事人的陳述或者申辯意見等材料進行審查后,經集體討論,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以下決定:
(一)確認當事人違反自律規則事實不成立或者情節輕微的,作出撤銷案件或者不予紀律懲戒的決定;
(二)認為事實不清的,要求協會相關部門重新調查;
(三)確認當事人有違反自律規則行為的,或者雖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業規范的明文規定,但其行為與期貨行業的職業道德明顯不相稱的,或者其行為嚴重破壞行業聲譽、損害行業根本利益的,作出予以紀律懲戒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協會對違反自律規則的會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紀律懲戒:
(一)訓誡;
(二)公開譴責;
(三)限期整改;
(四)暫停會員部分權利;
(五)暫停會員資格;
(六)取消會員資格;
(七)協會自律規則規定的其他紀律懲戒措施。
會員受到前款所列紀律懲戒之一的,協會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懲戒。
第二十五條 協會對違反自律規則的從業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紀律懲戒:
(一)訓誡;
(二)公開譴責;
(三)暫停從業資格6個月至12個月;
(四)撤銷從業資格并在1年至3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資格申請;
(五)撤銷從業資格并永久性拒絕受理其從業資格申請;
(六)協會自律規則規定的其他紀律懲戒措施。
第二十六條 紀律懲戒決定生效之后,協會將紀律懲戒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和協會行業信息管理平臺,并可在協會網站或者其他相關媒體上公布,同時抄送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紀律懲戒決定自生效之日起在協會網站公布的期限為3年,但受到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紀律懲戒的,公布期限為永久。
第二十七條 自律監察委員會會議應由2/3(含)以上委員出席,決定應由出席會議委員的1/2(含)以上通過。
第二十八條 擬對當事人作出暫停會員部分權利、暫停或者取消會員資格、暫停或者撤銷從業資格紀律懲戒的,由自律監察委員會以協會的名義制作紀律懲戒意見告知書,告知書包括以下內容:擬作出紀律懲戒的事實、理由、依據、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聽證權利及權利行使期限。
第二十九條 自律監察委員會決定給予紀律懲戒的,應當以協會的名義制作紀律懲戒決定書。決定書應載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是從業人員的,寫明姓名、性別、從業資格號碼及其所在機構的名稱;當事人是會員的,寫明機構名稱和辦公地址;
(二)違反自律規則的事實和證據;
(三)懲戒結論和依據;
(四) 提起申訴的權利、期限;
(五) 作出懲戒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條 會員或者從業人員有《中國期貨業協會批評警示程序》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律監察委員會可以依據本規則直接作出訓誡的紀律懲戒決定:
(一)會員或者從業人員拒不參加約見談話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
(二)同一會員或者從業人員一年內被采取批評警示措施累計三次及以上的。
第三十一條 會員或者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律監察委員會可以依據本規則對該行為單獨作出紀律懲戒決定:
(一)不履行第八條第(四)項的和解或者調解協議的;
(二)有逃避、抵制或者阻撓調查的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 會員或者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律監察委員會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文書中已確認的事實,并依據協會有關自律規則直接作出紀律懲戒決定: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給予行政處罰或者采取監管措施的;
(二)被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
自律監察委員會按照本條規定作出暫停會員部分權利、暫停或者取消會員資格、暫停或者撤銷從業資格等紀律懲戒決定的,不再組織聽證。
有關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自律監察委員會可以重新作出決定。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未在紀律懲戒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訴申請的,申訴期滿后紀律懲戒決定書即發生效力。
撤銷案件決定書和不予紀律懲戒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效力。
第六章 聽證
第三十四條 協會對會員作出暫停會員部分權利、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紀律懲戒之前,應當告知會員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會員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協會對從業人員依法作出以下紀律懲戒之前,應當告知從業人員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從業人員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一)暫停從業資格6個月至12個月;
(二)撤銷從業資格并在1年至3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資格申請;
(三)撤銷從業資格并永久性拒絕受理其從業資格申請。
會員或者從業人員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收到紀律懲戒意見告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交聽證申請書,說明聽證的要求和理由。逾期不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三十五條 申請聽證的,協會應當在聽證的7個工作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第三十六條 舉行聽證時,由自律監察委員會三名委員組成聽證會,其中一名委員為聽證主持人,其他二名委員為聽證員。自律監察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部門的人員或者專家作為聽證員參加聽證。
聽證會書記員由協會1名工作人員擔任,負責聽證會記錄工作。聽證會書面記錄由參加聽證的當事人、證人簽字確認后存入檔案。自律監察委員會有權制作聽證會錄音錄像資料作為聽證會記錄的補充形式。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應當按時參加聽證。當事人未按時參加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至2位代理人參加聽證。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前向協會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具體寫明授權范圍和權限,包括但不限于:代為陳述、申辯、質證;代為放棄聽證;代收相關文書等。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規則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有權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和提出新的證據;
(三)有權申請利害關系人回避;
(四)有權在聽證會結束前書面提出放棄聽證;
(五)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和回答提問;
(六)遵守聽證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的要求。
第四十條 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開始前,書記員應當查明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調查人員等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并宣布聽證紀律;
(二)聽證主持人核對聽證參加人,宣布出席聽證的聽證員、書記員和案件調查人員名單,告知聽證參加人在聽證中的權利義務,詢問案件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三)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四)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規的具體事實、證據和紀律懲戒建議、依據;
(五)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陳述申辯意見、提出辯解的證據;
(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案件調查人員雙方就案件事實相互進行質證,并均可向證人、鑒定人發問;
(七)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提問;
(八)當事人作補充陳述;
(九)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中有權對聽證參加人員不當的辯論內容及行為予以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責令其退出聽證會場。
第四十一條 聽證結束后,聽證員應當進行合議,聽證主持人根據合議情況寫出聽證報告,并由聽證員簽名后,將聽證報告、聽證筆錄及聽證取得的證據,一并報協會自律監察委員會。
聽證結束后,自律監察委員會根據案件調查材料、聽證報告、聽證筆錄及聽證取得的其他證據作出紀律懲戒或者不予紀律懲戒的決定。
第四十二條 協會舉行聽證,不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第七章 申訴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紀律懲戒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紀律懲戒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請。
提出書面申訴申請的,申訴委員會作出審議決定前暫不予執行紀律懲戒決定。
第四十四條 申訴委員會經集體討論,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以下審議決定:
(一)認為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適當的,維持原決定;
(二)認為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程序正確,但適用依據不適當或者作出的紀律懲戒不適當的,可以變更原決定;
(三)認為原決定在程序上存在不足的,要求自律監察委員會進行補正;
(四)認為原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或者程序嚴重不適當的,或者原決定認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更的,撤銷原來的決定,由協會相關部門重新調查或者由自律監察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
(五)認為原決定認定事實不成立的,撤銷原來的決定,作出不予紀律懲戒的決定。
審議決定通過后,申訴委員會應當以協會的名義發出審議決定書。
第四十五條 申訴委員會由七至九名委員組成,主任委員由協會非會員理事擔任,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由普通會員理事擔任。
申訴委員會會議應由2/3(含)以上委員出席,決定應由出席會議委員的1/2(含)以上通過。
第四十六條 申訴委員會應當在受理申訴后的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議決定。
第四十七條 申訴委員會的審議決定是最終決定,送達當事人時即發生效力并應當立即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協會自律規則中規定的其他機構和個人違反相關自律規則需要給予紀律懲戒的,參照本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規則2007年12月26日經第二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