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3日電(記者吳雨)反洗錢法修訂草案23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完善反洗錢義務規定,明確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要求其在從事特定業務時,應當參照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
據了解,現行反洗錢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在增強反洗錢監管效能、打擊洗錢及其上游犯罪、深化反洗錢國際治理與合作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近年來,反洗錢工作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有必要立足我國實際,結合新形勢新要求,抓緊完善反洗錢法。
修訂草案共7章62條,圍繞明確法律適用范圍、加強反洗錢監督管理、完善反洗錢義務規定等內容,對相關制度進行了補充和完善。修訂草案堅持問題導向,按照“風險為本”原則合理確定相關各方義務,同時避免過多增加社會成本。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完善反洗錢有關制度,維護國家利益以及我國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在加強反洗錢監督管理方面,修訂草案明確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范圍及反洗錢監管。有關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根據需要提請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協助。
此外,修訂草案規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并有效實施;開展客戶盡職調查,了解客戶身份、交易背景和風險狀況;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有效執行大額交易報告制度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修訂草案還規定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洗錢活動或者為洗錢提供便利,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依法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