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期貨公司會員:
協會9月10日發布實施《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稱《辦法》)以來,有關機構居間人的投訴明顯增多,投訴行為主要集中于居間人誘導投資者開戶、居間人“帶單、喊單”導致投資者虧損等。因在居間人管理上存在漏洞、未對居間人實施有效管理、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等問題,目前已有期貨公司及其高管、分支機構相繼被采取各類行政監管措施。
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現就居間人管理工作重申如下要求:
一、對于《辦法》發布前,因存在《辦法》禁止性行為而引起投資者投訴并且與期貨公司居間合同期滿的居間人,期貨公司應積極協助、引導投資者采取司法、仲裁、調解等方式解決其與居間人間的糾紛。
二、因存在《辦法》禁止性行為而引起投資者投訴并且與期貨公司存續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期貨公司應按照居間合同約定,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督促居間人積極處理投資者投訴,化解糾紛,并做好記錄。
三、期貨公司應當留存能夠確定居間人及相關人員身份的信息,并提示投資者留存相關證據材料,例如:居間人姓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辦人員姓名等相關信息、投資者與居間人之間簽署的協議/居間人提供的承諾、網絡聊天記錄等。
四、過渡期結束前,對于機構居間人(含經辦人員)及尚未在協會居間人信息登記管理系統登記的自然人居間人,拒不配合妥善解決投訴糾紛的,協會將其納入關注名單,為期貨公司選擇居間合作對象提供參考。相關人員在協會居間人信息登記管理系統登記時,協會將采取提示或限制措施。
對于雖已完成系統登記但拒不配合妥善解決投訴糾紛的自然人居間人,協會將依照《辦法》規定將其納入提示名單、失信名單。
五、期貨公司應當審慎選擇合作的居間人,防范利益輸送等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期貨公司應承擔居間人名下客戶投訴處理的首要責任,對于不切實履行居間人管理責任,違反過渡期安排的期貨公司,協會將視情節輕重,對公司采取限制其合作居間人登記、紀律處分等自律管理措施。